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先生在第五届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论坛上演讲
2014-04-11 09:13:21 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作者:
网规一共是七大特点,是事后的,众包的,生态化的治理、多元化的治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自治为先,是信息化与大数据的治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先生
阿拉木斯: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和大家交流的机会。我们直奔主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相对来说确实比较复杂。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图,能有一个比较形象的描述。就是到底我们目前大概是,电子商务的这些环节,是一个什么情况,哪些部门在监管什么样的一些问题。这个图虽然很形象,但是还不是很全面,下一个图可能更全面一些。
这个图就是从我们电商业界比较认可的一种分类方式,交易本身,卖方,它的监管者,消费者的主要保护单位,产品是哪几个部门负责,服务又由哪几个部门来监管。然后就是平台服务,然后就是支撑服务,支撑服务由分物流、支付、信用、数据、信息安全这几大块。然后就是网站与基础设施,包括域名、IP地址等一系列的软件系统。然后就是事后的保障和救济,纠纷的处理、律师、公证、司法和制止犯罪,或者说对犯罪的法律上的追究。这就是这样一个监管的体系。
最后还有一个,我们能想到的,跟电子商务关系很大,或者说跟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很大,但是前面几个环节又不能完全涵盖的,比如税收、财政、统计标准,刚才咸所长非常全面的介绍了。这样我们希望通过一个业界比较认可的模板,把目前大概是20个电子商务的这样一些监管部门,也就是说它们的政策、它们的部门规章,以及我们国家的法律、国务院的法规,应该说这样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因为这个确实比较复杂,我想可能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初步有一个梗概。
我们再看一下现在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这个我们也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时间关系我不再展开了,比如电子签名法,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家知道是去年大概11月份的时候修订的,我们出台十多年以后第一次修订。有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条款,就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我本人也参与了这个条款的起草,或者说这个法律的修订。这里面有这样一个问题,目前为止可能,因为当时有一个除外的条款,就是说有些产品,比如说内衣等这样一些产品,它本身是不适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但是当时是列举了四种情况是可以不适用,可以除外的。但是又由于不能穷尽,所以最增加了一个条款,双方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质再来商定。但是这个就是一个开口了,到底哪些可以放在这个除外中去,目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产品,卖家说我认为不应该适用无理由退换货,买家认为应该,这样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还有一些细化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当时这个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我们针对的是非现场购物,所谓非现场购物,就是网购、电视购物、邮购,这样一些非面对面的。这个应该说,可以说是,其实当时在立法上我们还是比较自信的,这是一个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实验过的这样一个体制。就是因为当时交易的时候,双方没有面对面,所以信息不对称,所以额外的给消费者一个解除权,就是针对不面对面的。但是到现在为止,包括刚才吕本富教授讲的O2O,其实我个人也意识到,我们可能又遇到了这样一个尴尬。就是你拿着手机、微信,到商场去购物的时候,你的支付可能是在线上完成的,但是你这个买卖其实也是面对面的。就是说,仅在一年前,我们在修订这个法律的时候还没有想到真正会出现这样的一种面对面的线上购物,这是我们以前确实没有想到的。但是现在,我们这种把线上的交易和线下交易,采取不同的购物,因为线下交易没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采取不同的做法又一次面临了挑战。其实我们这些年做电子商务立法最怕是这样的事情。我们理解觉得这个事情已经看清楚了,比较成熟了,终于可以出手了。不出手是错,一出手也是错。这可能是电子商务立法,或者说政策环境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其它还有很多,资金流、物流、商流、网站设立、信息管理方面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刚才吕院长提到的,在去年的10月30号,全国人大明确了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也就是2018年,希望拿出一部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电子商务法,交给全国人大提请审议。那么包括我现在也主要在参与这样一个工作。如果这个法到时候能出台,可能对于我们电子商务中很多的环节,比如平台的责任,甚至包括互联网金融中的一些比较关键的问题,都可能会有所涉及。
到底目前我们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我这里做了一个梳理,不再展开了。消费者保护,配送环节,欺诈,信息安全,平台成为矛盾的焦点,平台治理左右为难。如果很勤奋,可能就会遇到网商围城的现象,如果不管理政府又会打他板子。个人信息保护较为欠缺,同时与信息利用的平衡比较难,就是大家讲的更多的是保护,前一个论坛也是讲了这个命题。但是其实业界想的更多的是利用,这方面的反差是非常大的,就是说大家都觉得很有道理,但是很少能真正坐在一起商量一下到底保护和利用怎么平衡,这我个人认为是非常欠缺的。最后是平台之间的竞争加剧,竞争规则有待明确。3Q大战,小三大战,很多了。
刚才是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政策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这个我也就不再展开了,我们面对新业务的监管缺乏有效的适度的监管原则和依据,面临管和不管都不对的尴尬处境,难以真正做到发展和规范兼顾,监管理念和手段、管辖权划分等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包括现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讨论,应该是非常典型的。另外政出多门、法律空白多,还有法律制定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殊性。有一个许可,网上图书批发的许可,它是专门针对网上的,不是线下。这个许可有一个要求,你必须得有50平米以上的营业面积。这个其实本身就很荒谬,如果针对互联网做一个许可,为什么非要强调物理空间?就是说它完全不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殊性。还有过分依赖传统的行政许可管理。这种许可模式把绝大多数的个人网商拒之门外,包括C2B也不是很适用许可证。另外是重安全缺保护,出了很多的文件,但是在保护方面,网商的权益,不是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商标,它的信誉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网民的权益,包括平台的权益,平台虽然做得很大,但是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弱者。
这些问题虽然很多,但是可以说并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它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普遍的问题。我们都走在前沿,当然这也是我们今天APEC开这样一个会,我想也有这样的原因。这些问题的产生,我们有一个比较简单的概括,六个方面,虚拟环境、快速变化、海量信息、个性形态、跨界融合、复杂关系。就是说这六个方面造成了电子商务治理的难度。而且这六个方面不是单独发生的,是犬牙交错在一起的,混合发生作用的。既是个性的又是海量的又是虚拟的又是快速变化的,这导致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出台,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环境,可想而知这里面的难度有多大。
这是我们的认识,电子商务治理,立法的困难,国际经验少、没有上位法、实际部门多、社会敏感度高,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隐私的问题。
重点谈一下电子商务治理的12个关键词,这是我们可以说前期,我们研究了网规,大家知道所谓的网规,就是淘宝的这些规则,这些规则的基本情况是这样,以淘宝规则为例,修订之后一共是6章75条,涵盖从注册到交易完成所有的问题。淘宝原则的基本是重契约轻干预,重个性轻共性,重激励轻强制,软性的约束或者叫软法。这是淘宝规则的体系,包括规则、规范、标准、公告、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在探索这种立法政策环境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我们法律体系周期比较长难度比较大,我们更多的就是看到了最前沿的一些平台企业,它们是怎么解决问题的。它没有法律也没有城管,没有强制措施,没有许可证,这种情况下用什么办法有效的约束这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网商,让他们达到有序性,来遵守契约。我想通过这个来找到电子商务立法和政府治理的突破口,这是我们的基本思路。
我们认为,网规和法规的关系,基本上有一个补充的关系,有一个减负的管理,还有一个纠偏的关系,这里不展开了。
这样的话,我们总结下来,网规一共是七大特点,是事后的,众包的,生态化的治理、多元化的治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自治为先,是信息化与大数据的治理。然后我们再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治理,可能应该是十二个关键词,这个就有点多了,不再展开了。需要解释的是两个,第一个是结构化治理,这个结构化治理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大家知道,一般来说标准的法律,它规范的是行为,就是调整法律主体之间的这样一种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我们发现,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复杂、虚拟、海量、个性化、动态,这时候我们提出的原则就有点像淘宝规则,轻个体的行为,主要是重结构。什么是结构?举个简单的例子,以前我们火车站,周边又脏又乱,大家丢饭盒、塑料袋,白色污染。为什么现在没有了?不是法律更严谨了,执法更严了,把丢垃圾的人抓起来了罚了很多钱,并不是这样,而是我们的火车车厢变成了空调车,窗户打不开了,也就扔不了。也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时候应该关注行为,但是因为行为过于复杂、变化、细碎的时候,我们治理的重点应该是改善结构,而不是纠正个体的行为。因为改善结构是面上的治理,能够达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包括淘宝修改这种搜索引擎的排序,就是一种调结构,它可以一个一个抓作弊,但是这个非常累,与其这样不如基础搜索引擎的规则,这样作弊就比较难了。
下面有一个2+2=1,就是说我们物理世界比较强调,比如说我们比较强调证据,物理世界中我们证据力最强的是物证,但是在互联网世界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怎么说呢,不能说它没有法律效力,它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我们这个事情,100%发生在网上的话,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物证可言。这时候,我们的思路就要变了,不能处理传统案件一样,一定要把物证找到。我们虽然没有物证,但是可以通过十个或者更多的电子证据,虽然每一个效力都很弱,但是形成一个证据链,这就是2+2=1,原来的依据的点没有了,但是把很多点起来,虽然很弱小,连起来可以等于一个点。
前一段时间大家知道有一个虚拟信用卡,信用卡有面审的环节,传统实名制当中强调当面审,我给你颁这个证就要面对面的,面对面有真实性的一面也有虚假的一面。我观察了几乎所有的互联网企业,如果要实现实名制,永远不会用面审的条款。往你帐号上打钱,让你发身份证甚至拿着身份证拍张照片,通过视频聊天。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网络化的方式,实现这种审查的,永远不会说非得把你拉到我面前审,这是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原来我们依赖的是面对面审查,但是网络时代就是2+2=1,不要大家非面对面。你就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实现这种审查。原来物理世界治理中依赖的一些东西,当然是有一定的依据和确实起到过作用的,但是在互联网世界,如果那东西没有了,我们不能否认它,我们应该通过一系列的更柔弱的,或者说更动态的东西,来组建一个新的支撑体系,这就是治理中的2+2=1的原则。其它的不展开了。
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治理创新。其实现在大家在提互联网金融的时候,我个人认为也就是治理创新的问题。就是说,产业已经创新了,你治理要不要创新?所谓治理创新,我觉得其实它不是一个空话,我们如果要讲,我们治理应该创新,我们应该扶持金融创新,我们应该鼓励小微企业或者说草根金融的发展。但是这里面,其实有两个试金石。就是说,第一,大部分的创新都是挑战规则的,对你的规则会有所改变。有的可能是法律的灰色区域,有的可能会与现有的法律有一定的冲突。那么你能不能容忍它,这是一个试金石。如果说所有的创新必须100%严格遵守法律,这样等于变相的抹煞创新。如果容忍创新,就要容忍它对规则的一定的冲击。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大家知道网上拍卖,司法拍卖汽车,当时按照拍卖法,我也是学法律的,这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按照严格的执法,那么这些人可能都应该被处理。但是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最高法院认可了这种司法拍卖的方式,这就是一个典型,我们治理的时候第一要强调创新,第二这种创新可能会对规则有挑战,那么要有更高的容忍度,否则鼓励创新是一句空话。
这是去年的很多治理创新,包括上海自贸区的创新,工商登记创新,应该说这种方面,整体上在各个政府部门还是非常重视的,确实往前走了很多,迈了很大的步子。
最后就是说,我们认为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治理,就是说基本上是这样四个特点,第一是量化的决策依据,第二是政策措施的精准化,第三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四是柔性化的执法,这些都是我们今后电子商务立法也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监管也好,一个发展的方向。
最后概括一下,到底我们从网规,或者说大数据治理,到底我们政府要向这些互联网企业学什么治理思维?我们现在谈得很多互联网思维,我概括一下,其实就是互联网的懒人思维。互联网企业一定是懒人来推动的,他是非常懒的,第一个,让机器和软件替我解决问题,替我工作。第二,别人比我聪明,让别人来干,外包服务商。第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发动群众来做事。这十几年,淘宝也好,其他的平台,腾讯也好,百度也好,能发展到今天,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能够做到如此的顺利的发展,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它有这样一种治理的思维。这不是它住发明创造的,因为互联网思维,应用到治理上自然就是这样的结果。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把企业,把平台的这种治理思维学到,我们要变得更加聪明,更加众包化的治理,不要老是拿在自己手来,而是用笨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这可能是下一步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探讨和逐一解决的。
如果有了这种思维,我觉得可能刚才说的很多问题都不是问题。
谢谢大家。